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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91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明确要求建筑工程不得支解发包。
那么,什么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为单位工程,如将单位工程分解发包将被认定为支解发包。
这里就又出现一个名词,“单位工程”。什么是单位工程呢。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第2.0.6条规定单位工程指的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这里又出现了单项工程。既然避免不了,我就简要讲一下,什么是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土建、设备安装、管道;室外设施、附属建筑室外环境、室外安装)、分部工程(路基、人行道、土石方、车棚、亭台、水景、排水系统、供热系统、供电系统)、分项工程(钢筋、混凝土等),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将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划分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等十项分部工程。
由此可见,将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解发包给承包人将被认定为支解发包。
需要大家记住一个例外情形,就是专业工程分包不属于支解发包。
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完成的活动。、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5、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
6、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
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8、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9、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10、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1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12、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
13、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14、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
1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
1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
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19、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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