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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直接责任】。
学校: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共同责任:学校【告知】监护人预防犯罪教育计划;监护人【配合】学校。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学校】——【管理教育】措施: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旷课——【及时联系】父母。
夜不归宿——【及时查找】、向【公安机关】报告。
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及时制止】、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
【专门学校】矫治:
(转入)【监护人、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
(转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出。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专门学校的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犯罪记录予以【保密】。【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训诫】。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学校——【解聘或者辞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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