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的问题的法律规定如下: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所有权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拾得人要妥善保管遗失物,如果因为拾得人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害的,拾得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4.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捡到遗失物的法律有些规定不合理。比方说捡到的遗失物交到派出所。派出所在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会将遗失物及其相关的价值充公。
这种做法极大的打击了遗失物捡拾人上交的积极积极性。日本在这个方面有健全的法律规定。日本在找到失主的情况下,失主要给捡拾者5%~20%的谢金。如果警察局在公布三个月之内没有人来领取遗失物或遗失现金。遗失物或遗失现金归属于捡拾者。
这种规定鼓励了人们的高尚道德。日本人大多数拾金不昧。无论是碱的食物还是现金,甚至巨额现金,一般都交给警察局。警察局公布失物招领。三个月以内没有招领者,无论是丢失的物品还是现金,都属于捡拾者所有。而不会充公。
这种法律规定极大的提高了捡拾者拾金不昧的积极性。也提高了人们的道德操守.有助于良善社会风气。
同时捡石者将遗失物或者现金归还给失主,按照法律规定,失主要提取价值物的5%~20%作为礼金,赠送给捡拾者作为酬谢。这也是合理的处理遗失者和捡拾者之间关系合情合理的规定。
而中国在这个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求失主要给出保管费。仅仅这样的规定对于捡拾者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捡拾者私吞遗失现金或者遗失物,要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日本人大多数为什么拾金不昧?和这种合情合理的法律规定有关系。
诸星天天
日本投放核污水,拾金不昧1万年都没用,损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