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故而知新
“三个规定”司法红线勿触碰
何为“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红线碰不得!
红线一:“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红线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或干预办案”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红线三:“不当接触交往”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先后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有问必录成自觉!
对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小提示
来自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也属于上述情形,均应记录报告。
文案:综合业务部 杨小峰
安小检邀您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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