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
吴某与刘某相约
由吴某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
搭载刘某一同到彩票站购买彩票
车辆在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
与李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
造成刘某因伤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李某与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无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刘某家人将李某、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吴某辩称
发生事故属实
但系好意同乘,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所驾车辆的非营运行为。
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车辆行驶是为了驾驶人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搭乘人的目的,搭乘人的目的恰好与驾驶人的目的一致;
二是搭乘通常是无偿的;
三是搭乘人经过驾驶人的同意,包括邀请或者允许。
经查明
刘某与吴某居住于同一小区,相互熟识,二人常结伴购买彩票,或刘某自己驾车,或搭乘吴某的车。事发当天下午刘某受吴某邀约乘坐吴某的电动车陪同吴某去购买彩票,途经交叉路口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
本案中
吴某无偿搭乘刘某系“好意同乘”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以及司法对互帮互助和人际关系的激励作用
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吴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
以后还能不能让人搭顺风车了?
如何在与伙伴出行的同时
又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呢?
其实,“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不仅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表现,也符合环保节能理念,但社会公众对于机动车驾驶的危险性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防范不当则会导致“好心办了坏事”。
法官提醒
在好意施惠互帮互助的同时:
车辆驾驶员应当在取得相应的驾驶证的情况下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搭乘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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