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已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赋予的权力,制定《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修订今日刊宪公布,即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3,保安局局长可发出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罪行相关财产,目的是:
保存涉案财产,以便日后可取得没收令或充公令;
防范涉案财产被用作资助或协助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防止有人以任何可能不利于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并正持续进行的侦查或法律程序的方式处理财产。
有关通知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而法院只能在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侦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就通知书有效期是否可以在相关法律程序完结前延长,《实施细则》没有作出清晰规定。
经此次修订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根据附表3发出的通知书在与其相关的法律程序待决期间,仍然有效,直到相关法律程序完结为止。修订体现通知书机制的上述目的,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结前不当处理罪行相关财产,而引起国家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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