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同时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并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以及该行为是否损害原告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企业名称或字号、网站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即便搜索结果的页面中不显示权利人相关信息,该行为也明显不具有正当性。但在该搜索结果排名靠后且前列搜索结果对权利人的相关内容已完全予以展示的情况下,可认为该行为未侵害权利人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宜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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