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决定论的伦理道德危机!

2024-01-05 17:24:3315:56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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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论的伦理道德危机


大家好,欢迎来到岚奇哲学。本期我们来聊决定论的伦理道德危机。

从一开始,决定论与伦理道德便具有不可调和的关系,一方面决定论排斥伦理道德所需要的个人自由意志,另一方面伦理道德对于是否道德的标准又必须依赖于决定论所排斥的自由意志的主观能动性。

在日常生活中,在传统的伦理道德中,我们对于个人是否处于伦理生活或他的行为是否道德,这一切都建立在对个人主观意志的考察,是否伦理道德是一个责任的划分,个人在个人生活的行为中对自己所做出的抉择具有担负自由所选择后带来的诸多后果。

那么,这很明显是一个自由意志世界中的选择与责任的问题。个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有行为后的后果,在法律中对于是否出自自由意志选择的行为动机也区分了不同的责任划分,自由意志选择的责任明显也应该大于非自由意志或非主观选择的责任。

因此在伦理道德领域,自由意志的主观选择具有在社会契约社会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的地位。伦理道德的判定也必须依赖于自由意志。

但是根据“决定论”,他们认为: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不自由的,因为没有任何人能够做到不同于他实际所做的事情,他实际所做的事情是确定的,不存在自由意志的主观选择。每个人都是在一定的场合和条件下做出选择的,所有这些人的内在因素或外部环境合起来使得一个人在一个特定的场合的特定行为成为不可避免的决定行为。

因此,在伦理道德层面上来看,不自由/不存在主观意志和能动性,就意味着伦理道德责任划分的问题成为不可能,如果一个人不能选择他的行为,那么伦理道德又何以界定他的划分范畴呢,甚至让伦理道德的基础成为不可能。

所以决定论的出现无疑给伦理道德领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自由意志与非自由意志/无道德和道德之间人们又该如何认识和抉择,这关系到人类社会关系建立的底层逻辑。

至此,在决定论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冲突中,我们不得不对“决定论”进行深刻的考察,思考“决定论”的理论基础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它是否能够彻底的击垮伦理事业。

首先,在决定论的理论来源中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神学决定论和科学决定论。

在神学决定论中决定论思想可以在西方主要的一神论宗教的教义中找到。他们认为基督教的上帝是全知/全能和至善的创世者。一方面,世界中的任何事件都是由上帝决定的,上帝使得它们必然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其无与伦比的能力,上帝不光知道过去和现在,他也知道未来的事情,所以任何人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是上帝决定的。

科学决定论者相信自然规律的因果关系,在17世纪以来,科学家发现,天体的运动呈现出规律性,是因为它们遵循可以用精确的数学公式表达出来的规律,从而通过连锁反应造成既定事实的发生。自然中的一切现象,包括人类行为在内,都受到不可违反的不变的自然法则的约束。

甚至在18-19世纪的法国科学家拉普拉斯曾自豪的宣称:一个有足够智力的人,如果知道某个时刻世界上全部的作用力以及所有事物在当时的位置,就能用一个公式弄清楚世界中所有物体的运动。

那么在决定论的全面攻势之下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看法,也相应的对伦理道德有着不同的看待方式。其主要分为三个理论派别,分别是:“刚性决定论”/“意动论”和“相融论”

在“刚性决定论”看来,他们认为这个决定论的理论前提是正确的,推理是有效的,因而结论是可靠的,其主旨是,世界是决定论的,个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不相容,所以人类的决策和行动都是不自由的,在一个决定论的世界中,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也当然都是镜中花 水中月。

而“意动论”则是决定论的反面,意动论与刚性决定论有一个相同点,就是都认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不相容,两者只有一个是真的,因而这两方都被称为“不相容论”。意动论者则选择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否认我们的世界是决定论的。他们认为人的选择出于人们的自由意志,不存在规律的先前决定性,而面对于道德责任的划分,既然出自自由选择的结果,那么很明显选择者需要承担自由意志所选择的责任后果。

第三个理论派别是“相容论”。面对于以上两个派别的极端对立,相容论保持的是一种中立的态度,他们的立场是反对前两方的对立之处,认为自由意志与决定论可以并存并且没有互相违背。而在“相融论”当中有一部分人群他们虽然不否定“决定论”的存在,但对于“决定论”是否为真也依然保持着保留的态度,另一部分则相信“决定论”为真,但同时也认为:即便我们处于一个决定论的世界中,但我们还是自由的,是拥有自由意志的,因此“决定论”与自由意志在生活世界中作用着我们即被决定又自由的可能是存在的。所以在伦理道德领域方面,虽然我们可能存在不自由的处境,但我们仍然有自由的可能性,面对于道德的责任划分,出于我们自由的选择中当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伦理道德责任!

至此,我们已经了解了决定论与道德的责任划分,并且分析了面对于“决定论”是否为真的不同看法。决定论是否为真的问题也同时对应着我们该如何面对伦理道德责任划分和界定的问题。

在以上三个理论派别中,刚性决定论的理论基础对于伦理道德来说很明显是具有致命伤害的,并且是不留余地不可调节的绝对伤害。

而在以“自由意志”为主导的“意动论”和两者并存的“相容论”中,是否能给伦理道德领域留有理论生存空间呢?虽然这两者在理论中都明确表示“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他们的理论面对于“决定论”的诱人说辞又是否能站得住脚呢?如果站不住脚,伦理道德领域有该何去何从?

因此接下来,我们将对“意动论”和“相容论”的理论基础做出具体分析,分析它们是否能够成功的解决“决定论”带来的伦理道德危机。

首先“意动论”反驳“决定论”的说明是:现象学证据,说明人的意向性决定作为人类行为的主要导向,个人的行动来源个人意识的自主趋向性,是意识自主趋向的结果。例如:在我们专注于眼前的事物时,此时我们的意识可能会飘向其他方向,会在意识中形成指定下一个动作的自主趋向,此时也就意味着我可以除了专注眼前的事物外去从事其他事情,这一切的行为都在我的掌控之中,我们总是有一种强烈的主动的自由的自主趋向力,因为我们能做的和我们将要做的都取决于我们意识之中的决定。因此在“意动论”者看来自我意识在行为活动中具有决定性因素,我们的行动来源于意识的意向性,而这个意向性是自由的是不受其他因素决定的。但是“现象学证据”同样也不是坚不可破的依据,“现象学证据”无法说明意向性的由来,以及人们的意识的意向性是否受到其他决定性因素的影响,而且也不能给出有关外部确定性的结论,意向性的理解存在隐喻性,这一点在比起“决定论”自然规律的决定面前具有理论不充足的缺陷!

同时,在“意动论”看来,我们的行为除了我们意志的自主性决定之外不受任何因素决定,既然如此那又是什么在决定着我们的意识呢?如果是非决定论的,我们的行为不受任何因素决定,那也同时证明着我们的行为不受我们的意识所决定,因此我们的行为更不可能是我们自主选择的结果!

因此,综合以上,“意动论”即说明不了自由意识的源起,又证明不了行为的非决定性,所以在反驳“决定论”上还是具有较大的对意识重新考察的空间!

而“相容论”者认为,即使世界是决定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没有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

自由意志和决定论可以同时存在,并不互相对立

首先在“决定论”看来,世界中的事件是由自然规律所决定的,以发生的过去不可改变那么根据自然规律的运作,它自身是不变的也就在过程中把现在的事件以及未来的事件确定了下来,这个世界的人事物遵循着自然规律的运作方式和决定着它们的形式与位置,人不可能做到不同于他实际做的事情,这蕴含着:任何一个人在做某个行为时,他只能做到这个行为,不可能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行为。那么根据这一“决定论”原则,

“相容论”者认为:“决定论”预先思考了“人不可能做到不同于他实际做的事情”,混淆了人能不能做以及实际做了什么的观念。“相容论”认为,即使这个世界是决定论的,是拥有决定因素的,但人的自由意识同时也能对自己能不能做什么做出判断。因此“人可能会做到不同于他实际所做的”人能不能做到不同于他实际做的事情取决于他是否愿意做,如果愿意,那么他存在“做到不同于自己实际所做的”。

因此,即使世界是决定论的,但也同时拥有人的自我意识的主观选择。

但是这种说法也存在着明显的悖论,如果按“相容论”所说,“一个人可能做到不同于他实际所做的”,那么该如何定义他实际所做的是否是他的选择呢?如果这个最终行为是他可能做到不同于他实际所做的,那么又如何确定他做出了不同于他实际所做的呢?很明显当一个人做出一个行为时就是他的实际所做,而“相容论”定义的能做也就一直处于空想的理论状态,这是一种自我指涉的逻辑诡辩!就如同上帝能否造出自己搬不起来的石头一样,如果上帝能造出,那么上帝不能搬起石头,它就不是全能的,如果造不出,很明显他也不是全能的!

所以通过以上对于“刚性决定论”和“意动论”与“相容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决定论的理论基础来源,以及对立两方如何试图在自由意识中解决决定论的决定性地位。决定论的非自由意志与自由意志从来都是相关学者们讨论的问题,而且到目前为止都尚未给出普世的标准答案。也因此,在伦理道德方面的道德责任问题到目前为止也不能很好的在理论中做一个明确的属于自由意志的责任划分,甚至在“决定论”诱人和找不出问题的理论基础中,伦理道德的地位也受到不小的动摇。而且通过以上反决定论的分析中也不能很明确的指出“决定论”的理论缺陷,因此目前来说“意动论”和“相容论”的理论基础仍有很大的可讨论空间,它们的“反决定论”在“决定论”面前也具有理论不完全性。

那么至此,在“决定论”的无情攻势之下,难道伦理道德事业就此湮灭了吗?虽然我们目前的社会中存在着伦理道德的标准,在法律中也作为伦理道德的兜底性制定了许多的规定条文。但是我们要思考的是如果如决定论所说伦理道德不存在,那么哪怕人类社会存在着道德的判定,那也是在人群社会契约中共同制定和达成互惠互利的基础协议,社会契约本质上是人群共同维护自身利益的基本条件,而不是伦理道德事业作用的结果,它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创造了伦理道德,而并非源于伦理道德基础,只是把伦理道德当成达到共同目的共同生存的理论基础工具,甚至这个基础存不存在都不在它们的考察范围,它们拥有的只是公众利益下的个人利益。所以在这样的伦理道德环境中,是否有道德标准并不是人们关心的首要条件,只要有利益的驱动,伦理道德标准可能就是人类社会契约形式的创造,那么从这一点看来,人为的伦理道德事业便与决定论无道德责任的本质殊途同归!

那么关于自由意志与非自由意志,决定论与非决定论,道德责任和无道德责任,大家怎么看呢?可以留下你的看法

好,以上就是“决定论的伦理道德危机”的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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