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之后,2023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和审查制度,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衔接,着力发挥专利法在促进科技创新和新产业新赛道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之后,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69号,于2023年12月21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新实施细则”),其中针对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也相应作出了配套修改。笔者在文中重点就其中涉及“优先权期限的恢复、优先权的增加和改正”和“援引加入”的相关条款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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