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遭遇“砍头息”,法院:借款方须有意识地留存相关证据

2024-02-18 16:07:0104:24 5826
所属专辑: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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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某甲经朋友介绍,找到原告某乙处,欲借款1万元,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借款金额为1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万元的借条。出具借条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支付借款过程中,原告预先扣除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6300元。后双方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虽然被告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万元,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可知,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的借款金额为6300元,因此原告主张按照借条载明金额确定借款本金为1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纳,法院审理后依法将实际交付的数额即6300元认定为本案的借款本金,并依法进行了判决。

法官提醒

虽然本案标的较小,但却涉及一个民间借贷中非常典型的问题,即“砍头息”问题。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过程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凭证所载明的借款金额的情形。民间借贷是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常见的融资方式,在群众之间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互帮互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催生了很多负面的现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砍头息”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现象之一。在支付借款本金的过程中,预先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低于借据约定的借款数额,此外在逾期之后仍然按照借据约定的借款本金计算利息,进一步导致借款人超出实际借款金额而支付利息,造成借款人额外的利息负担。

我国法律对于“砍头息”持明令禁止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亦有相同规定,均规定将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并作为计算利息的基数。

在此提醒大家,无论出借方还是借款方,都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尤其是借款方,在遇到被收取“砍头息”的情形时,要有规避风险的意识,在交付借款的过程中,有意识的收集和留存相关证据,在法院通知后积极应诉并出庭,诉讼中积极进行抗辩并提交相关证据,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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