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选择履行权】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解除 )or( 继续履行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注意】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但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细雨又菲菲
管理人,两个月内未通知,未提供担保或经催告30日之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但此后双方均同意覆行合同,则继续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