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实体店购物,是否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围绕这一问题,本期《小布说法》邀请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成员、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宏良为大家讲解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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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法律支持: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成员、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宏良
本节目由西安发布听见西安的声音工作室出品。
三月起,《小布说法》栏目播发频次提升至每周2期,每周一、四中午12点见。
文字版: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实体店购物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李宏良律师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综上,只有网购的商品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李宏良律师说,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网络等非现场购物环境中,因消费者不能充分了解商品,所以才赋予消费者在发现商品不符合预期或有瑕疵时可以“反悔”的机会。当然,某些实体店铺如明确表示自愿参与此项服务,那么消费者也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屈雪娇 革欣妤 海报设计:张亚岚 剪辑:屈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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