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诚信建设
执行典型案例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发布诚信执行典型案例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准则。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不仅严重影响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积极营造“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社会氛围,一方面持续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灵活采用失信、限消、罚款、拘留、拒执罪等惩戒举措促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及时运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对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尤其是被执行企业及时消除失信影响。通过因案施策,刚柔并济,有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也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文明的良好社会风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经过梳理,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精选全院三件执行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十五年的“骨头”案
被执行人孙某与申请人杨某本是业务合作伙伴,因孙某欠杨某油款4万余元,经杨某多次催要,孙某仍不予归还申请人欠款。忍无可忍的杨某将孙某告上法庭,经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孙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孙某却并未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2008年4月,杨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身处天津而又因涉刑事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余年。被执行人锒铛入狱,此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时间很快来到今年,杨某再次来到法院向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了被执行人孙某的行踪线索,执行法官迅速制订了执行方案,将案件恢复执行,对孙某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及时冻结了孙某名下财产。最终,孙某来到法院主动履行了拖延15年之久的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终本并非“一终了之”,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更不是“法律白条”,而是暂时的程序性中止,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被关注,被执行人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切实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文字:王莹
校审:赵丹萍
终审:白彦、李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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