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 封建主义的产生

2024-05-04 06:01:4310:1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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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

封建主义的产生。几乎所有国家都有过各有其特点的封建制度。

封建主义时代包括一个很长的时期。在中国,封建制度存在了两千多年。在西欧各国,封建主义存在了许多世纪——从罗马帝国灭亡(五世纪)到英国(十七世纪)和法国(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在俄罗斯——从九世纪到1861年的农民革命,在南高加索——从四世纪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在中亚细亚各族中——从七八世纪一直到俄国无产阶级革命胜利。

在西欧,封建主义一方面是在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崩溃的基础上产生的,另一方面是在各征服者部落的氏族制度瓦解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由这两个过程的相互作用而形成。

前面已经说过,封建主义因素在奴隶占有制社会内部就以利农形式萌芽了。隶农必须为他的主人——大土地占有者种地,缴纳一定数目的货币或相当大一部分收货物,并担负各种劳役。虽然如此,隶农对劳动还是比奴隶有兴趣,因为他们有了自己的经济。

这样便产生了在封建时代得到充分发展的新的生产关系。

日尔曼人、高卢人、斯拉夫人以及居住在欧洲的其他的人的部落摧毁了罗马帝国。奴隶主的政权被推翻了,奴隶制覆灭了。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大地产和手工业作坊分成了细小的经济单位。崩溃了的罗马帝国的居民有:大土地占有者(采用隶农制的前奴隶主)、得到解放的奴隶、隶农、小农和手工业者。

到罗马被征服的时期,各征服者部落中的村社制度已处于瓦解阶段。在这些部落的社会生活中,日耳曼人称为马克的村社起到巨大的作用。除氏族贵族的大领地外,土地是村社的财产。森林、荒地、牧场、池塘是公用的。田地和草地每隔若干年在村社成员间重分一次。但是渐渐地,宅旁土地、后来连耕地都由各个家庭继承使用了。分配土地、审理村社有关案件、调解社员间的纠纷,都由村社大会及其选出的长老和公断人办理。领导征服者部落的是军事首领,他们和自己的军队拥有大量的土地。

征服罗马帝国的各部落占据了罗马帝国的大部分国有土地和大土地私有者的一部分土地。森林、草地和牧场仍然公用,而耕地则分给各个农户。后来,分得的土地变成农民的私有财产。这样便形成了广大的独立小农阶层。

但是农民不能长期保持自己的独立。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村社成员之间的财产不平等必然加剧。农民中间出现了富裕户和贫穷户。富裕的村社成员,随着财产不平等的加剧,开始获得支配村社的权力。土地集中在富裕户手里,并成了氏族贵族和军事首领争夺的对象。农民陷于大土地占有者的人身依附地位。

为了保持和巩固支配依附的农民的权力,大土地所有者必须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军事首领依靠氏族贵族和军队,开始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变成国王——君主。

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形成了许多以国王为首的新国家。这些国王慷慨的把他们掠夺来的土地分给自己的亲信作为终身的领地,

后来则作为世袭的领地,但这些亲信必须服兵役。作为王权重要支柱的教会获得了许多土地。土地由农民耕种,可是现在他们必须对新主人服一系列的劳役。大量的领地转到国王的军队和仆从,教会和寺院的手中。

在这种条件下分给的土地叫做封地。因此,新的社会制度叫做封建主义。

在欧洲,农民土地逐渐变成封建主的私有财产,农民群众变成农奴的过程(封建化的过程),是在几个世纪(从五—六世纪到九—十世纪)内实现的。由于频繁的兵役、抢劫和苛捐杂税,自由农民破产了。农民求助于大土地占有者,成为他的附庸。农民往往只有求封建族“保护”,否则在连绵不断的战争和抢劫下,他们不能生存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就转到封建主手中,而农民只有为封建主负各种劳役才能耕种这块土地。另一方面,地方官吏利用欺骗和暴力,把自由农民的土地据为己有,迫使他们承认自己的权力。

在不同的国家中,封建化的过程各不相同,但其实质到处都一样:起初是自由农民陷于人身依附地位,依附那些夺去他们土地的封建主。这种依附性有时弱些,有时强些。后来,过去的奴隶、隶农和自由农民在地位上的差别逐渐消失,他们变成同样的农奴群众。逐渐的形成了中世纪的谚语所描述的那种状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即没有无封建主的土地)。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是国王。

封建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奴隶制已经过时。在这种条件下,只有靠依服的农民群众的劳动,生产力才能进一步发展。这些依附的农民有自己的经济、自己的生产工具,有某种劳动兴趣,这种兴趣是耕种土地并把部分收获献给封建主所必需的。俄国在公社制度瓦解时产生了父权奴隶制。但是在这里,社会的发展基本上不是走占有奴隶的道路,而是走封建化的道路。斯拉夫各部落还在氏族制度统治的时期,从三世纪起,便常常进攻罗马奴隶占有制帝国,为解放罗马统治下的黑海北岸各城市而进行斗争,他们对摧毁奴隶占有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在俄国,从原始公社制度到封建制度的过渡,是在奴隶占有制度早已灭亡而封建关系在欧洲各国业已巩固的时候实现的。

正如人类历史所证明的,不一定每个族都要经过社会发展的一切阶段。许多族都具备一些条件,能够不经过某些发展阶段而立即进入较高的阶段。

东部斯拉夫人的村社叫做“威尔夫”,“米尔”。村社有公用的草地、森林、蓄水池,而耕地则归各个家庭所有。村社的首领是长老。土地私有的发展是村社日趋瓦解。土地被长老和部落的首领据为己有。农民(庄稼人)起初是村社的自由成员,后来逐渐依附大土地占有者(贵族)。

教会成为最大的封建所有者。诸侯的赠予,捐献,遗赠使教会拥有广大的土地,成为当时最大的财主。

在中央集权的俄罗斯国家形成时期(十五世纪至十六世纪),大的王侯是自己的亲信和臣仆,如当时所说的,“领有”土地,就是说,在服兵役的条件下授给他们土地和农民。因此就有领地、地主的名称。

当时农民还没有最终被土地占有者和土地所束缚:他们有权利从一个地主转到另一个地主那里去。十六世纪末,地主为了增产出售的谷物,加重了农民的剥削。因此,1581年,国家剥夺了农民从一个地主转到另一个地主那里去的权利。农民完全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变成农奴。

在封建主义时代,农业起主要作用,而农业各部门中又以耕作业占主要地位。在几个世纪中,种谷的方法逐渐改进,蔬菜业、果树业、酿酒业、榨油业都得到了发展。

在封建主义初期,主要是休耕制,而在森林地区则是林田轮作制。在一块土地上一连若干年都栽种一种作物,直到地力耗尽,才转到另一块土地上去,后来进到三圃制,把耕地分成三块,轮流地一块土地种秋播作物,另一块种春播作物,第三块作为休闲地。三圃制从十一世纪到十二世纪开始在西欧和俄国推广。它盛行了许多世纪,一直保留到十九世纪,而在许多国家则一直保留到现在。

在封建主义初期,农具很贫乏。劳动工具只有铁铧木犁、镰刀、大镰刀和铲。后来开始用铁犁和铁耙。在风车和水磨还没有推广以前,碾磨粮食长期都是使用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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