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践行新时尚,分类志愿行”已成为我们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在这其中,厨余垃圾的规范处置更是关键一环。
首先,让我们明确什么是厨余垃圾?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对于单位食堂来说,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厨余垃圾,其处置方式至关重要。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产生量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类收集容器,在容器醒目处规范张贴专用标识,划定固定区域进行单独存放,并做好日常维修、清洗、更换或者补设,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然而,若单位食堂厨余垃圾产生单位违反固废法、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将会面临一系列严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或者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进行劝告、制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厨余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在此,北辰区疾控中心呼吁大家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做好厨余垃圾的分类和处置工作。单位食堂,应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不随意丢弃、不违规处理。单位同志更要发挥带头作用,传播正确的理念和方法,引导更多人参与其中。
让我们携手践行新时尚,通过分类志愿行,让厨余垃圾的处置更加规范、合理。从单位食堂开始,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为我们的城市环境增添一抹清新与美好。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绿色、文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北辰区疾控中心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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