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1、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
2、抽象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
3、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
4、为了执法的统一和效率,只能用相对公正取代绝对公正,即普遍适用一个不考虑个体差异的统一标准。立法不便规定,不等于司法不应该去考虑。
5、朴素的公平正义观:酒精含量139.99,驾驶汽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可以不被起诉,而酒精含量刚好达到80,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偏僻的路段,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6、基于行政管理的统一和便捷,作如此统一规定并无不当,但这并不排除司法实践中对个体因素的考察。
7、刑法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出罪,只能依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常识常理常情。
8、唯有轻轻重重、宽严相济,刑法才会有更强的威慑力。
9、在社会效果方面,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 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
10、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11、即便取消危险驾驶罪,只要依然按照目前检查的密度 严格检查并配以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资格等行政处罚,实际治理效果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12、至于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
13、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我们还是应该心怀悲悯,对他们尽可能的多一些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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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主播
简介:曾庆鸿,公安转行,10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专长食药毒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获得16个+无罪化处理的案件,著有《刑事证据审查实务指引》。主要兼职:江西省律师协会刑诉委 副主任,民盟江西法制委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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