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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纽约20位艺术家与房地产开发商对簿公堂,因为他们认为开发商未经告知,就拆除绘有自己涂鸦作品的墙面,侵害到了自己著作权。而类似的案例在国内已有前车之鉴。1997年的时候,进行翻修的晴川饭店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将画家为饭店创作的壁画拆毁,促使画家以著作权受侵害为由,将饭店告上法庭,而法院驳回了画家的索赔请求。
武汉晴川饭店
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是对此展开的讨论,及相关法规制定的脚步从未停止。在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公共场所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告知作者拆除的事宜。
不过,这个义务的适用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即公共场所美术作品的原件需是该作品的“唯一载体”。因为著作权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与物质性的作品载体是可以分离的关系,这个成果可以在多个载体上同时存在,某一个载体损毁不会实质影响到著作权。所以,当这个载体是作品存在的必要条件的时候,拆毁它才会使得著作权与作品所有权发生冲突。
那么,当作品成为唯一载体的时候,作者与所有者应该如何协调彼此的冲突呢?一方面,在签订转让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合同之前,作者可以与所有权人订立有关权利行使和限制的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也可以在拆毁前与所有人进行合同磋商。另一方面,作品原件所有人在进行拆除、损毁作品等事实处分前,应尽善意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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