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 破产受理对民事诉讼、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影响
(一)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
(1)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或者依照约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2.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3.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1.民事诉讼
(1)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提起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法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听友192227304
听着睡觉💤
1578490yynt
这两天只想听黄老师的声音.....
必备法条磨耳朵 回复 @1578490yynt:
加油!
听友131237485
谢谢黄老师,最后几天看书看的头晕,听听法条不错
叮叮铛_gu
感恩老师
伤心郁金香
太棒了,喜欢老师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