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
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008年)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012年)
【链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公示要求(2012年)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之取得,并且取得物权之人要求得到特权保护的,应予支持。
(2)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有权处分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11年)
2.不动产物权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2011年)
【子法条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2008年)
【子法条2】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16年)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08年)
3.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7年、2013年、2010年)
(2)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5年、2013年、2010年)
(三)基于法律行为——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2014年、2013年)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善意取得的核心构成要件(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存在)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oo_wi
谢谢美女老师
听友81937646
超喜欢黄洁洵老师~
是苏木木呀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