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的效力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年)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015年)
【链接2】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物权登记、备案登记、无权处分、一物多卖。
3.“流押条款”无效;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2013年)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无效。(2012年)
【链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无效。
5.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016年)
6.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2008年)
宣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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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深时见鹿
快考试了,综合题写不出来东西,着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