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秦老师要与大家分享的问题是,某一个房地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目前新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根据税务局的规定,收到预收房款的时候,按3%预征利预缴了增值税,次月申报的时候能不能抵减申报的税款?
关于预缴增值税,目前有两个行业存在这个问题,一个是建筑施工企业,它的行业形态决定了他的工程是满天飞,因此建安企业的异地预缴主要是为了空间上面的平衡,也就是要平衡住所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赋。
而另外一个就是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它的行业形态决定了预售房款的时候,就要按照规定来预交增值税,这个主要是销售的空间上面的错位。预缴主要是时间上的平衡,保证房地产企业开发期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在项目开发期间税负不均。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有17号公告规定,企业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对于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抵减后仍然有余额的可以在下期来进行抵减。由于这种自行判断的方法对于我们财务人员来说在申报的时候是比较复杂,而且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必须要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才进行抵减,因此秦老师认为,所有的预缴都可以在预交之后就可以进行抵减。但是我们在进行抵减税款的时候,还应该注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的规定。
假设这个企业在青岛,在青岛市国税在2017年4月份的相关问题答复当中有一个特殊的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他收到的预收款也不计入当期申报的销售额,因此按3%预征利预缴的税款不得抵扣他申报的税款,要等到按规定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根据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或者是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之后,才可以抵减已经预缴的税款。也就是说在关于一手房的预缴3%和5%的预缴税款上面可以抵减的时间问题上,青岛市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样一个节点来进行抵减的。也就是说必须预交的项目是要在实际交房环节才可以进行抵减预缴,这个是青岛的规定,所以该企业假设在青岛,并且青岛也有特殊的规定,我们的事项按照特殊规定来执行就可以了。
秦老师查阅了其他地方,发现其他地方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其他地方我们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预缴当期就可以直接填列在你们的抵减上项目上面了。
听友502073830
播放梁红演唱的歌曲十八拍。
寒梅_ztt
秦老师:按2016年18号公告,房企的预缴税款只能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才能抵减应缴税款,财会22号文账务处理也是这样要求,不是青岛税局的特殊规定吧?
抱朴守一_l8
收到预收款按3%预缴,楼盘是营改增后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确权交易开具发票时,扣除地价按10%计算销项并扣除相关进项税额后再抵减预缴部分。不知这问题与异地抵减有何关系?
杨柳青青_ht
异地的预缴可以抵减,那本地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