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法理
主播:龙元富律师 播放:1.4万次最近更新: 2022-09-22
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在这个世界上,与你思考着相同或相似问题的人能给予的力量可以是无穷无尽的
- 2法律程序的法理分析(博士论文)之撰写
- 3后记(着眼于程序的法理分析而不是程序的法社会学研究)
- 4程序是法律制度化、形式化的基石,是走向法治的技术上的突破口和最佳路径选择
- 5第六,中国式的程序不善于将程序机制运用到更多的领域
- 6第五中国式的程序总是将程序的弊端加以放大并事事与结果、内容和目标作为权衡取舍标准
- 7第四,中国式的程序没有职业主义精神
- 8第三,中国式的程序的功能是为了限制权力,而不是为了限制恣意
- 9第二中国式的程序偏重纵向级别却轻忽了作为程序的实质的横向的分化即角色的分派
- 10第一,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是一种程序化的过程,而我们却只是一种手续而已
- 11结语(中华传统法律绝无可能自主地走向法治的道路)
- 12(3)中国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
- 13在行政程序设计中,不断扩大正式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确有必要的
- 14作为效率原则之前提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接受性是体谅民情的优良行政的精髓
- 15程序本身应当具备相应的多样性与可变通性亦即适应性
- 16(2)行政程序的多样性与适用范围
- 17健康的程序观念,首先要看到程序弊端的同时因其必要性而能够宽容
- 18正义与效率并行不悖,只要法律不要过分苛刻(韦德语)
- 19应当对程序弊端给予宽容对待,因为作为形式正义的程序是高成本的且与实质正义会有距离
- 2011-4 中国行政程序的观念问题 (1)需要健康的程序观念
- 21(4)行政主体排除偏见的义务——相对人(申请)回避权
- 22(3)行政主体兼听意见的义务——相对人辩论权
- 23(2)行政主体告知信息的义务——相对人知情权
- 24(1)行政主体进行取证的义务——相对人听证权
- 2511-3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设计
- 26检验行政程序是否正当,最终应当是是否有利于相对人实体权利及时、有效的充分实现
- 27第四,能否确保行政主体从相对人实体权利角度来考虑问题是行政程序正当与否的最终标准
- 28第三,行政效率的考虑是否建立在合理基础上,这是行政程序正当与否的关键
- 29第二,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行为是否受行政程序控制,这是行政程序正当与否的核心
- 30第一,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是否在其中受到承认和保障。这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前提条件
- 3111-2 什么叫行政程序的“正当性”
- 32近代行政法与现代行政法的根本区别就是从控制结果到用行政程序控制行政行为
- 33现代行政法乃以行政行为为逻辑起点关于行政权力分配、行政行为程序和行政救济的法律
- 34狭义的行政法就是行政程序法
- 35行政法研究中心的三次转变,盖尔霍恩1941年版《联邦行政程序法》标志着程序中心论
- 3611-行政程序的设计 11-1 行政法的结构
- 37只有在行政程序上确立理由证成程序,给相对人以申辩权,行政诉讼才会有效促进民主发展
- 38充分吸收以理由证成规则为标志的程序抗辩现代正当程序模式乃法治中国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 3910-5 小结(行政法的功能模式之选择和设定是法治中国的关键之所在)
- 40应该说,程序抗辩是“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最佳结合点
- 41(3)促使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结合
- 42(2)增进行政效率与公民自由的关系的协调
- 43程序抗辩能够达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 44(1)保持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 45程序抗辩的实质在于:把诉讼程序中的抗辩机制移植到行政程序中来以寻求行政的正当理由
- 46程序抗辩来源于“听证”传统。而听证则渊源于英国“亦应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之规则
- 4710-4 现代行政法的有效功能——程序抗辩
- 48现代行政法从注重结果的合乎规则性向注重行政行为的合乎程序性转变,处在逐渐优化之中
- 49法国《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改善行政机关和公民关系法》乃正当程序模式的最新最重大胜利
- 50正确的做法就是,应当将行政法的控权功能从实体法转移到程序法上
- 51(3)控权的必要和模式的革新
- 52法律的模糊标准使得政府规章细节化成为必然,但它导致了法律与行政界限丧失的危险
- 53法律标准的模糊化使法治的自由与民主价值受到损害
- 54(2)严格规则模式导致法治危机
- 55(1)法律标准的模糊化
- 5610-3 严格规则模式的危机与行政程序的崛起
- 57严格规则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两相比较,正当程序模式显然更具竞争力更具现代性正当性
- 58正当程序模式之自由倾向主要渊源于法律的内在机制尤其是程序的特性和法律的整体功能
- 59严格规则模式所依赖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民主政制、自由经济等现实与理念
- 6010-2 两种模式适应现代社会自由倾向的支点
- 61行政程序法主要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交涉”与“反思”
- 62行政法,更多的应当是行政程序法
- 63不区分公法和私法是英国行政法区别于大陆法系行政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 64(2)正当程序模式(英国不仅有行政法,而且是一种独特的正当程序模式行政法)
- 65严格规则模式的特点就是主要通过尽可能详细的实体规则来控制行政权力的运行
- 66现代大陆法系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行政权行使规则与被行政侵权行政相对人赔偿规则
- 67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重视行政实体法,尽量使行政权力受实体法规则约束
- 68由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中形成的法律原则是法国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 69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通常不包括私法,私法只能在更适宜解决案件时成为法理依据
- 70(1)严格规则模式
- 7110- 程序与行政 10-1 控制行政权的两种模式
- 72尽可能提升执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人权保障意识,不可或缺
- 73三大诉讼法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中内蕴着的人权保障价值追求
- 74《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被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是又一重要人权公约
- 75人权理当成为法律程序的一项价值标准
- 76法律程序的宗旨就是通过制约权力,来有效保障权利
- 779-4 程序与人权价值
- 78《禁止酷刑公约》客观上使批准国承担了相应的禁绝并处罚酷刑行为的义务
- 79禁止酷刑是一个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直接相关的重要问题
- 80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三种操作装置
- 81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处刑是“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最名副其实的本质和最坚实的核心
- 82确保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不误唯有通过可操作的程序设计及其有效实施
- 83“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乃我国刑诉法第2条明文规定的刑诉法任务
- 84(4)人权与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被伤害是最高追求与旨趣)
- 85(3)人权与行政效率(其基本结构性要求应当是人权优位于效率)
- 86(2)人权与审判干预(“处分权”得到了应有重视等说明司法文明哦)
- 87人权责任不仅表现为国家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惩罚与救济而首先是执法活动本身对人权的尊重
- 88(1)人权与人权责任(人权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
- 899-3 法律程序中涉及人权的几对矛盾
- 90当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相适应、相佐证、相协调时权利才有完整的表现才有实现的可能
- 91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关系→_→手段与目的,源与流,内容与形式
- 92第四,程序性权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参与和选择两个方面
- 93第三,程序性权利同时得到道德和法律的支持
- 94第二,程序性权利主要表现为要求公权者积极作为的权利
- 959-2 程序性权利的特点 第一,它是一种公法权利
- 96第五,程序性权利应当而且实际上就是广泛存在的,某些实体法也规定程序性权利
- 97第四,程序中执法主体的义务(或职责)可以被推定为当事人的权利
- 98第三,应当看到两种权利界限的相对性法律程序中的某些权利是实体性权利又是程序性权利
- 99第二,程序性权利有共性,也有各个不同程序中的不同程序性权利
- 100第一,最重要的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是什么?
- 101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基本权”
- 102程序性权利的内容有大抵相同的认识,却无一致的答案
- 103法律程序中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
- 1049-程序与人权 9-1 权利与程序性权利
- 105宪政民主的向前推进,与其说是靠速度,不如说是靠稳定性
- 106违宪审查机构及其成员应满足的三大基本结构性条件
- 107司法审查程序可以避免非程序的政治纷争中的难题
- 108美国违宪审查史第一页: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109美国违宪审查模式与欧洲违宪审查模式存在殊途同归的六大共同点
- 110违宪审查模式:美国模式与欧洲模式之七大不同
- 111质而言之,现代宪法的历史就是合宪性监督的发展史
- 112程序的价值必将逐渐得到更好更多的重视
- 1138-4 合宪性监督程序(此外还有宪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 114我国的程序法立法,虽有起色,但任重而道远
- 115美国宪法和宪政的基本特征是各种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处理与协调主要通过程序进行
- 116权力的运行不只考虑良好的出发点或善良动机,而主要关注权力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
- 117没有利益与意见的对立面,就缺乏程序的正统性乃至于起码的正当性
- 118谨慎,在所有事物中均堪称美德;在政治领域中则是首要美德
- 119权力从设定到运行无不与权利息息相关。不合理的权力设定就是对正当权利的限制乃至取消
- 1208-3 宪法中的权力程序
- 121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增加一个正当程序原则,大有必要而且极端重要
- 122实体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
- 123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构建了“正当程序条款”
- 1241354年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条款
- 125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自然法
- 1268-2 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 127我们应当宪法或法律中规定重大决策的听证程序
- 128宪法的程序需要宪法予以确认,而实体内容其实可以通过不断的宪法演变而得到发展和细化
- 129法国德国美国中国的宪法,因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而差异甚大
- 130宪法只“为冲突的解决提供制度性框架”
- 131宪法的重点应当是程序性事务,仅仅规定一切权威的来源
- 132司法审查制度,只是合宪性监督最突出的那个部分
- 133宪法实施制度应是通过常设程序进行合宪性监督,即一种发现并排除违宪行为或状态的机制
- 134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 1358-程序化的宪法 8-1-宪法实效与宪法程序
- 136下篇(8-程序化的宪法/9-程序与人权/10-程序与行政/11-行政程序规定设计
- 137程序伦理的养成职能渗透在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训练过程之中
- 138第六,程序伦理中还存在许多无法截然定论的主题,而这些主题可能因时而异、因地而异
- 139第五,有的程序伦理带有其它性质,也不容易确定地概括出来
- 140第四,有的程序伦理具有地域性和文化性,这也给程序伦理列举增加了困难
- 141第三,法律家程序伦理依赖特殊的原理——法理,是法理将诸程序伦理串连并支撑着的
- 142第二,程序伦理与实体法、程序规则密切相关,难以截然分离
- 143第一,法律家程序伦理内容涉及深广不仅是行为伦理规范及于道德良心道德情感道德荣誉等
- 144雷万来《论司法官与司法官弹劾制度》一书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论述,接近法律程序伦理
- 1457-3 程序伦理可能被列举穷尽吗?
- 146法律家特有的才——技术理性,与法律家特有的德——程序伦理,是法律家不可或缺的素质
- 147真正的法治是将德治和人治中的合理的理念等因素体现在职业法律家身上
- 148加强职业技能提升的同时尤须通过职业伦理来抑制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
- 149没有职业荣誉感和职业伦理约束的律师无异于讼师和刀笔吏
- 150中国律师制度在清末变法过程因效仿西方典章制度而引入,既与传统文化扞格更非民主产物
- 151善良的心才是最好的法律,亦即良知良能终极性地制约着法律程序伦理
- 152“非道德性”并不是指违背伦理道德,而是指与大众道德存在隔阂或不完全相融
- 153法律职业的技术理性本身必然导致其职业伦理不同于大众的普通伦理
- 154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成分并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是无中生有、空穴来风
- 1557-2 德才兼备:程序伦理与技术理性之间
- 156程序外的伦理是大众伦理或乡土伦理,而程序中的伦理则是专家伦理或职业伦理
- 157中国的传统乡土伦理乃“法治中国”建设最大的障碍之一
- 158如果没有法律职业伦理,那么法律家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甚至更为可怕
- 159程序中的伦理并不是指☞要求在法律程序中做合乎普通伦理道德的事
- 160其二,没有在制定法中规定确认的程序伦理
- 161法律程序伦理有两种:其一,已在实在法中确认的程序伦理,但数量很少
- 162程序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构成部分
- 163法律家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的两个基本点,一个是程序性,一个是具体内容上的特殊性
- 1647- 法律家的程序伦理 7-1 程序中的伦理述要
- 165法不能轻易向不法妥协,否则损失惨重无从估量——因为法律的尊严将毁于一旦
- 166(5)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 167法律家只能是根据由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就“重构的事实”作出决断
- 168(4)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 169如何确保对话性论证的环境不被情绪化,防止舆论压力左右法官的推理和心证
- 170虽然法律思维并不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但它与道德思维、宗教思维的情感倾向有着严格的界限
- 171“法本原情”与“法不容情”之间,及其缘由,与法律现代化建设的障碍之清理
- 172(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对待情感、情理等因素
- 173The oldway is the safe way(法官的保守型气质)
- 174(2)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
- 175不懂得运用法律术语就不配为法律家。法官尤其应当学会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和表达
- 176法律的发展日益与道德和政治因素相疏离,而自成一体化的专业知识体系其表征即专业术语
- 177(1)运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 178程序中的思维特征
- 179(3)理性的思维
- 180法官“与社会生活的必要隔阻”是十分重要的,这是法官职业的客观要求
- 181被动性是法官应有姿态@法官不应该介入争论,否则“就等于是自卸法官责任改演律师角色
- 182“不告不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允许法院主动处理当事者双方未提出的事实
- 183(2)超然的行动
- 184(1)独立的地位
- 185独立、超然和理性三方面是专业法官的职业本色,也是专业法官权威之基础
- 1866-3 专业法官的权威来自何处?
- 187法官的司法裁判的正当性须克服相当多的人性的幽暗和社会本来如此的复杂性方有可能获得
- 188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技术理性体系,是法律职业资格的立身之本
- 189皋陶~獬豸《论衡·是应》法官一词于《商君书·定分》,书吏、师爷、讼师三职无正当性
- 190法律职业的五大特征
- 1916-2 专业法官的产生
- 192法律家们一定是具备了一定资质的人(知识结构、思维方式、职业技能等)
- 1936-程序中的法官 6-1 法治中的人的因素
- 194(5)法律程序是法院解纷效率的保证
- 195(4)法律程序是隔离外部干扰的相对封闭性空间
- 196(3)法律程序还是判决结论成立和产生实效的前提
- 197程序为什么能够促进理性选择呢?
- 198(2)法律程序是法官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 199(1)法律程序(作为一种角色分派体系)是限制法官恣意的重要机制
- 2005-4 司法程序与司法权(排除外部干扰,加强内部约束)
- 201司法公正要求有独立的司法,关键是独立于行政
- 202司法独立的中国思考
- 203对司法独立的要求依赖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司法职能要求不偏不倚
- 204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
- 205只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
- 206既然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那么它就要求法院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
- 2075-3 司法独立于行政的理由
- 208(10)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正义优先性
- 209(9)行政权的管理关系存在官僚层级式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性的权力
- 210(8)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
- 211(7)行政权效力的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的终极性
- 212(6)行政权主体职业的非法律性,司法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 213(5)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 214(4)行政权在发展与变化的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
- 215(3)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 216(2)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必须是中立的
- 217(1)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 2185-2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司法权具有判断性,而行政权具有管理性)
- 219司法十大特点: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稳定性专属性法律性终局性交涉性非服从性公平优先性
- 220司法过度行政化,是最困扰我们的问题之一
- 221审判不是管理性的物质力量,而是判断性的精神力量,是一种道义力量
- 222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与司法权行使的被动性
- 223管理性的行政权,它提供给社会的是管理秩序与物质力量
- 224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无须论证,因为祂是一个事实,一个常识,一个真理
- 2255-司法与程序 5-1 司法是精神活动,司法权是判断权
- 226中篇(5-司法与程序/6-程序中的法官/7-法律家的程序伦理)
- 227第十,止争
- 228程序内在价值第九:及时(拖延审判就是否定正义。但其实程序的效率首先要服从正义)
- 229理性价值意味着程序的决定结果、程序的所有活动与解决纠纷的目的之间应当具有必然联系
- 230程序内在价值第八:理性(金斯伯格断言:公正观念的中心是消除任意性)
- 231程序内在价值第七:独立
- 232中立,是程序正义的价值中最基本的要素
- 233程序内在价值第六:中立(使各方当事者受到并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待遇)
- 234程序内在价值第五,合意
- 235程序内在价值第四,人道
- 236程序内在价值第三,和平(程序的文明与和平方式,意味着程序伦理正当性)
- 237程序内在价值第二,正统
- 238作为程序第一重要的参与价值的具体内涵
- 239作为程序价值第一重要的是,参与
- 240萨默斯与贝勒斯的程序内在价值要素分析,及其统合,为十项程序内在价值要素
- 241程序内在价值的参与正统和平人道合意中立自治理性及时止争十个方面
- 2424-5 程序内在价值的基本元素
- 243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程序内在价值从无到有从依附到独立的历史
- 244程序的外在价值和程序的内在价值,在内涵及其构成要素和判断主体等方面的差异
- 245贝勒斯《程序正义》程序内在价值的八项价值或称八项原则
- 246萨莫斯在“程序价值效应”与“好结果效应”两者之间更重视前者,及其十项程序价值编目
- 247罗尔斯《正义论》之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 2484-4 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
- 249程序正义成为首要需求,之诸缘由和道理
- 250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是社会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共同的精神实质
- 251正当的程序给人以油然而生的对法律的好感、敬意和信心
- 252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 253伯尔曼“仪式——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学说
- 254倾诉自己的故事比争端解决途径提供的结果更重要倾诉是对社会关系是非问题的象征性表达
- 255当事人为何如此重视过程、关注程序,诸理论阐释
- 256实证调研表明对处理过程正义性的感受是决定人们对结果满意度的最重要因素
- 257“看得见的正义”意即过程正当性为结果的可接受性提供了伦理正当性与心理暗示
- 2584-3 “看得见的正义”及其对当事人的意义
- 259三种形态的形式正义均有各自的标准
- 260第三,作为程序意义上的形式正义,它不仅是一种高成本的正义,并且与实质正义会有距离
- 261第二,形式正义可能因其抽象性和一般性特点,从而导致个案中的实质不正义
- 262第一,相对于社会正义来说,形式正义可能没能准确地反映社会正义
- 263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 264第三,在法律体系中,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程序正义或诉讼正义
- 265第二,与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或可称之为抽象正义
- 266第一,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法律正义或制度正义
- 267形式正义本身也是一个多义词,在不同语境中代表不同含义;通常至少有三种含义
- 268戈尔丁的形式正义是指☞程序正义,特别是诉讼正义
- 269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与具体正义
- 270一些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是用来保护司法诉讼的正直性的指针
- 2714-2 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
- 272法律与正义的多重关系的多种实现方式
- 273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十分密切,却表现得异常复杂
- 274正义的社会历史属性
- 275正义标准的多样性与具体性
- 276正义的多样性与多义性
- 277第四章 程序正义 4-1 法律与正义
- 278正因为程序存在内在与外在两个序列的价值标准,所以法律程序存在着上述四对基本矛盾
- 279中国特色在司法中的突出表现就是重实体倾向而轻程序倾向
- 280没有法官作为裁判者的独立性,法治信心无从谈起
- 281法律之外的功利与道义,程序自身的目的和价值,两者之间法律如何选择与均衡?
- 282实体内容的多层次结构化存在,无从遮蔽程序自身的独立的目的和价值
- 283实体倾向与程序倾向这对矛盾缘起于程序的非人格性,证据规则又加剧了程序的非人格性
- 2843-5 实体倾向与形式倾向
- 285中华传统文化中“超职权主义”法文化给司法改革带来的根深蒂固的影响
- 286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代表着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不同的价值倾向
- 287如果律师不以法院为中心不考虑与共同体的和谐关系,对抗制能更多更好地为司法服务
- 288强制本位与合意本位各有千秋,理当均衡;故当事者主义与职权主义越来越被兼收并蓄并行
- 289职权主义是强制本位体现出来的法律精神
- 290强制本位与合意本位两种力量、模式和精神之间总是呈现变量式的关系
- 2913-4 职权主义与当事者主义
- 292如何克服大众生活逻辑与职业逻辑分离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法律家职业化进程中的一大疑惑
- 293何以保持法律既通人情世故又不过分人情化、个人化、主观化和反复无常?
- 294“非专业化”和法律的非形式主义是同一个问题的互为因果的两个方面
- 295法官非职业化会导致法律的非形式化,最终导致法律的非法治化
- 296司法活动正确与否从来不取决于它是否得到公众的欢迎或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想法与做法
- 297职业逻辑一是法律家的技术和才能即法律家特有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法,二是法律职业伦理
- 298职业思维方式或职业逻辑决定了法律乃法官与律师界的特殊科学
- 299法律是依照人为理性(又称技术理性)运行的,而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
- 300法律的施行是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们,他们或多或少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
- 3013-3 大众生活逻辑与职业专门逻辑
- 302程序利益可抵销大量直接成本,故一个相当复杂且费用很高的程序仍然可能是合理的
- 303实现EC+ MC +DC- PB的总额最小化
- 304《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所叙直接成本、经济损害成本、道德错误成本三种成本
- 305程序制度在精确与成本之间追求最大化的交换值
- 306程序手段与程序目的的关系始终贯穿于法律程序之中
- 307经深度观察分析,不难发现:程序手段更多地是相对于程序的内在目标
- 3083-2 程序作为手段其实不只相对于实体目标,还相对于程序本身的内在目标
- 309程序目标与程序手段、大众生活逻辑与职业专门逻辑、实体倾向与程序倾向等四对矛盾
- 310尽管程序的内在矛盾会带来无限可利用的公正资源,但也会内生一些难题
- 311法律中的许多疑难问题均只能依赖完备的程序足以化解
- 312法律皆结构化的制度安排,而程序是最重要的结构性要素,程序内部由诸多结构化元素组成
- 313第三章 法律程序的内在矛盾
- 314演进成为法治国家的唯一进路只有一途:法律程序足够完备且得到一体化的严格遵循
- 315法律机器得以创造的两架发动机是程序完备的罗马法庭及由法律家和辩护者组成的律师阶层
- 3162-5 程序形式是制度化的两大基石之一
- 317法律是以人的行为为对象的…在任何法律系统中决定性的因素只能是行为
- 318从规则控制结果转变成了从程序控制过程,这一近代法律的实质性变化
- 319程序是法律的核心,没有程序,法律就不可能存在
- 320法律绝不能沦为纯粹的暴力,法律的暴力之运用必须得基于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 3212-4 程序形式是现代法的基本特征
- 322(5)程序可以是相对落后或超前的
- 323(4)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
- 324(3)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 325(2)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
- 326“程序的内在标准”关联着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的内在价值是不依赖于程序的结果的
- 327(1)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相对独立的评判标准
- 3282-3 程序形式的相对独立性
- 329正当程序对于形成民众对当局的信任进而形成良好的守法环境具有重大作用
- 330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
- 331解决争端,可以没有实体法,但绝不可以没有更不可以不遵循程序法
- 332英国人首先全神贯注于法律程序的打造,而且他们相信“程序先于权利”
- 333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谷口安平)
- 334没有程序意味着法律缺乏可预测性,当然是最可怕的事情
- 3352-2 宁要“有正当程序的恶法”
- 336(关于内容与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认识规律,与认知偏好
- 337最后,法律程序还具有鲜明的器物形式
- 338法律程序具有特有的仪式特征
- 339其次,程序中的言行(形式化)特点十分显著
- 340首先,程序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延续、展开的
- 341法律程序的时空特点、言行特点、仪式特点和器物特点
- 342程序,既具有工具性,又具有刑事性
- 343“法的形式”或“法律形式”的常见用法
- 3442. 法律的程序形式 2.1 程序的形式性
- 345(5)结果
- 346(4)对话
- 347(3)信息和证据
- 348(2)决定者
- 349(1)对立面
- 3501-4 现代程序的要素: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和证据、对话、结果
- 351(5)鲜明的形式理性
- 352(4)平等参与,对等沟通,充分交涉
- 353(3)直观的公正
- 354(2)“蒙眼布”
- 355(1)分化
- 3561,3 现代程序的特征
- 357程序 正当程序与非正当程序
- 358法律程序的作用简单地说就是抑制决定者的恣意
- 359英国是正当程序的源头
- 3601,2 程序的正当性 程序——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
- 361一,程序的特征与要素 1,1 法律程序的概念
- 362中国法形式化或制度化的突破口只能是中国法的程序化
- 363系统性的法典经职业法官通过正当程序加以专门化的解释和适用
- 364法律没能被当做独立的制度存在和价值存在
- 365组织机构缺位与审判非职业化是古代中国法律与司法的凸出特征
- 366法律中的形式问题
- 367韦伯的“形式主义法律”理论
- 368研究中國傳統法律須從“形式化”成分入手
- 369裁判者的思維方式,與普通民眾的思維方式混同
- 370中國式的法律思維方式:混淆規則與規則背後的正義
- 371東漢獨尊儒術之後經義決獄之風盛行理與法結合情理與法律無法剝離
- 372緒論 中國法的“形式化”與現代化
- 373第十一章 行政程序的設計
- 374第十章 程序與人權
- 375第九章 程序與人權
- 376下篇 第八章 程序化的憲法
- 377中篇 第七章 法律家的程序倫理
- 378中篇 第六章 程序中的法官
- 379中篇 第五章 司法與程序
- 380上篇 第四章 程序正義
- 381上篇 第三章 法律程序的內在矛盾
- 382上篇 第二章 法律的程序形式
- 383上篇 第一章 程序的特征與要素
- 384緒論 中國法的“形式化”與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