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2、所谓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资、提供经费、物质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1)资助的具体方式没有限制,资助的时间也没有限定。但是,精神上的帮助不属于本罪的资助。(2)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则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此系吸收犯。(3)本罪的对象之一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既包括境内的恐怖活动组织,也包括境外的恐怖活动组织;既包括由官方确认的恐怖活动组织,也包括未经官方确认的恐怖活动组织(以符合相关特征为前提)。(4)本罪的对象之二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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