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具体行为方式是如上四种。
2、本罪属于预备行为的实行化(预备犯的既遂化),故对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本罪行为的,应当以教唆犯、帮助犯论处。行为人完成了本罪行为的,即构成犯罪既遂,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从宽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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