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我国刑法理论称之为简单共同犯罪。如果分别考察,当各行为人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时,就应当只承担部分责任。但在共同正犯的场合,由于各正犯者相互利用、补充其他人的行为,便使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成为一体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此,即使只是分担了一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例1】A、B二人欲杀C,即使只是A的一发子弹造成了C的死亡,B也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
【例2】A以强奸的故意、B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C实施暴力,由A的行为导致C死亡。A、B成立共同正犯,均对C的死亡承担责任(A可能承担强奸致死的责任,但B承担抢劫致死的责任)。
2、上述两个案例阐释的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显然,这里的“全部责任”既不是指主观责任,也不是指作为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是指对结果的客观归属。亦即,即使共同正犯人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将全部结果归属于其行为。在此基础上,只要共同正犯人对结果具有责任,就必须对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3、由于我国刑法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所以,对共同正犯采取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否认区别对待与罪责自负的原则。在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对各共犯人应区别对待,依照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予以处罚。当然,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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