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为人实施盗伐林木行为,但没有达到此罪数量较大起点的情况下,以盗伐林木罪的未遂定罪处罚,是一种可行方案。可是,行为人实施盗伐林木行为没有达到此罪数量较大的情形,并非都属于犯罪未遂。从司法实践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行为人主观上打算(包括概括故意等情形)、客观上也足以盗伐数量较大甚至巨大的林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例如,A 打算盗伐十立方米林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只盗伐了一立方米的林木。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打算、客观上也没有盗伐数量较大的林木。例如,B 主观上打算盗伐他人1.5 立方米的林木,客观上也是如此。
虽然在前一种情形下,可以认为A 的行为属于(盗伐林木)犯罪未遂;但在后一种情形下,则不能认定B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即不能认定B 的行为属于(盗伐林木)犯罪未遂。所以,虽然对于A 的行为可能以盗伐林木罪的未遂定罪量刑,但对于B 的行为却不可能以盗伐林木罪的未遂定罪量刑。
Mr杜_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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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百灵360
打卡@老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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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和68讲,顺序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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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旧城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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