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1、这里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这里的“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符合刑法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犯罪构成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1)对不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2)对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而言,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3)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二)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追诉期限
1、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对于集合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集合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集合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Mr杜_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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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旧城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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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职业犯,营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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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醉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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