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2、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理由在于缺乏期待可能性。自己作为刑事被告案件的证据,同时也是共犯人的刑事被告案件证据时,行为人实施毁灭、伪造行为的,也不成立本罪。但是,当行为人与其他人均为案件当事人时,如果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在客观上仅对(或者主要对)其他当事人起作用,或者行为人主观上专门(或者主要)为了其他人而毁灭、伪造证据,则由于存在期待可能性,而认定为本罪。
3、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伪造证据,一般是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就属于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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