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杀、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自杀的双方均自杀身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相约自杀的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得逞,则未得逞的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在量刑上应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有所区别。
2、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犯罪的问题。(2)错误行为或轻微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犯罪的问题。(3)严重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将该不法行为与他人自杀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以犯罪论处。如诽谤他人引起他人自杀的后果,可以将他人自杀的行为认定为诽谤行为严重,成立诽谤罪。④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如果犯罪人对自杀死亡的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如强奸妇女后该妇女自杀的,应认定为强奸罪。⑤少数结果加重犯包含了自杀的,应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
【例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应适用该罪的加重法定刑。
【例2】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适用该罪的加重法定刑。
Mr杜_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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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醉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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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mus过法硕
打卡!~跟着蔡老师过刑法
丁百灵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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