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行为方式之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2、本罪的行为方式之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属于“复制发行”。
3、本罪的行为方式之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1)上述“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2)属于该项的典型行为是,复制名人的美术作品,署名人姓名,假冒名人的亲笔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将第三者的美术作品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术作品(侵犯了第三者的著作权)。由于该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所以,行为人在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如著名画家)署名的,只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而没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不应认定为本罪。出售该作品的,成立诈骗罪或其他相应犯罪(例如合同诈骗罪)。基于同样的理由,所制作、出售的美术作品的署名为虚无人的,也不成立本罪。
【例1】2009/2/14: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例2】将上述案例稍加改造:赵某在自己画的画上,署上某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例3】将上述案例再稍加改造:赵某在自己画的画上,署上某著名高官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经查,该高官从未画过任何画),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4、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定罪处罚。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可见,关于著作权犯罪的罪数问题同上述商标权犯罪的罪数相类似,关键是看犯罪对象是否存在有机联系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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