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条文将数额(或数量)较大作为犯罪起点,并针对数额(数量)巨大、数额(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形规定了加重法定刑时,不应当并罚。例如,对于多次诈骗、多次走私、多次逃税、多次贪污、多次受贿等情形,不管刑法分则条文是否明文规定“累计”犯罪数额,都应当累计犯罪数额,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多次实施的是同一犯罪的不同类型的行为,也只需要按照累计数额(数量)适用相应的法定刑,而不必并罚。例如,行为人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2万元,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3万元,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4万元。对此,不应以3个信用卡诈骗罪实行并罚,而应按一个信用卡诈骗罪,适用与信用卡诈骗9万元相对应的法定刑。
哼哼歌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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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子_fa
连续犯
Mr杜_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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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SEVEN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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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旧城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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