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反之,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或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是因为,既然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就意味着在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之前,行为人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否则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并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逃匿的,则可以认定为侵占罪。概言之,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此后除据为己有外并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收受了对方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欺骗方式使对方免除自己的债务的,则是新的(合同)诈骗行为。此时的诈骗对象并不是先前的财产,而是免除债务这一财产性利益。
2、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的罪名,大多也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如保险诈骗事实上利用了保险合同,贷款诈骗事实上利用了贷款合同。但由于刑法对金融诈骗罪另有规定,故凡是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换言之,合同诈骗罪与利用经济合同的各种金融诈骗罪之间,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当然,金融诈骗罪中也有一些罪名不需要利用合同(如信用卡诈骗罪),此时就不存在竞合问题。此外,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产品的,系合同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例1】2017/2/14之C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该选项是错误的,该情形既构成保险诈骗罪,也构成合同诈骗罪,系这两个罪名的法条竞合。
3、行为人在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过程中,若被骗的对象是国有性质的单位,且被骗对象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过失),则根据被骗对象性质的不同,可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即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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