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本罪的行为方式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捏造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散布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捏造事实,另一部分人散布虚伪事实的,应认定为本罪的共犯。
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的区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实属商业诽谤行为,同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基本相同,都是故意捏造虚伪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诽谤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某个人,即以自然人为对象,而本罪则以特定的商家、公司、企业等单位为对象,贬低的不是人格尊严而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5、单纯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不成立本罪。但是,散布虚伪的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事实的行为,则成立本罪。
【例1】A在纸条上写下“甲啤酒厂的啤酒罐里有一具尸体,大家不要买甲啤酒厂的啤酒”,然后放入抽屉,并未对外散布。本案中,A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例2】A某日在地上捡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甲啤酒厂的啤酒罐里有一具尸体”。A明知这是虚假的,但仍然向社会公众大声宣读该纸条(即散布虚假事实) ,导致甲啤酒厂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A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听友232848302
老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在例子中如果说a在纸条上写下“甲啤酒厂的啤酒罐里有一具尸体”,然后放入抽屉,b去a的抽屉找东西时发现纸条,明知纸条上面的内容是虚假的,并对外散布,这种情况下a成立共犯吗? 还有一种情况是b并不知道是虚假的,信以为真并对外散布,这种情况下b构成本罪吗?
听友232848302 回复 @听友232848302:
结果均为甲啤酒厂遭受重大损失。
Mr杜_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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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旧城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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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醉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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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肥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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