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第三者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此当无疑问。问题是,当事人是否成立本罪的教唆犯?对此,命题人的观点是,当事人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就对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妨害行为而言,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与他人帮助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并无本质区别。既然犯罪人直接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那么,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就不能成立犯罪。即使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也能得出上述结论。
2、本罪属于危险犯,不要求已经产生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侵害结果,只要求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的现实危险即可。而且,本罪中的毁灭、伪造证据的时间没有特别限制。
【例1】B被作出终审有罪判决后,A帮助B伪造证据以便作为申诉证据的,A成立本罪。
【例2】B故意杀人后将凶器藏在某个地方,潜逃了19年后,A帮助B毁灭了该凶器的,A成立本罪。
【例3】B故意杀人后将凶器藏在某个地方,潜逃了20年后,A认为已过追诉时效便帮助B毁灭了该凶器,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追诉B的杀人罪行时,由于A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因而阻却本罪的故意,A不成立本罪。
3、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触犯徇私枉法罪的,则系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最终成立徇私枉法罪。
听友20886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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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B故意杀人后将凶器藏在某个地方,潜逃了20年后,A认为已过追诉时效便帮助B毁灭了该凶器,但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追诉B的杀人罪行时,虽然A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因而阻却本罪的故意,为什么A不成立本罪?
Mr杜_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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