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本罪的准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成立本罪的未遂犯。
2、为了实施本罪而实施的准备行为(预备罪的预备行为),如果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也可能(不是必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例1】A为了组织恐怖活动培训,已经联系了讲授人员与参加人员,或者准备了培训场所的,应按照《刑法》第22条的规定,以预备犯(从属预备罪)处罚。
【例2】B为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施本罪的准备行为的,也能成立本罪。但是如果他人根本不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对实施准备行为的人不能以本罪论处。
3、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系想象竞合犯。
【例3】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危险物品,同时构成本罪与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正犯时,应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例4】甲、乙等人为实施大规模杀人的恐怖活动进行了策划,准备了大量危险凶器,并对参训人员进行了培训,应认定为本罪与故意杀人罪(预备)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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