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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为了更好的调配资金需求,统筹资金,在内部单位之间进行资金往来、资金借贷行为是经常发生的。或者企业集团根据企业资金的预算需要向外部金融机构筹借资金,例如向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等等。那么这些企业集团常常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在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2019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资金借贷方面又发布了一条最新的减税政策,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从这个文件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减免政策的实施时间是2019年2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接下来我们来看文件中提到了“企业集团单位”,哪些是属于企业集团单位呢?像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二级单位、企业集团的三级单位,这些都是属于企业集团单位,在企业集团与二级单位之间、企业二级单位与三级单位之间、企业集团与三级单位之间所产生的资金无偿借贷,都是免征增值税的。大家注意是无偿借贷行为,也就是企业集团单位之间的借贷资金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没有收取利息的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如果集团企业之间统借统还,还支付了利息,需要缴纳增资税吗?
这里的统借统还指的是是企业集团根据企业内部资金的需要由母公司统一向外部的金融机构筹借资金的行为。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如果是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着不高于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同样是不需要缴纳增资税的;但如果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高于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就应全额缴纳增值税了。
好了,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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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532oylo
统借统还可以有,资本弱化避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