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代持是公司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我们也经常遇见客户因股权代持而引发的各类问题而苦恼不已。今明两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股权代持实务操作中的四个小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先举个例子:我之前出资投资了A公司,因个人原因,找了乙帮我代持A公司的股权,并和乙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我是A公司相应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受相应股东权益;乙是名义股东,应根据我的指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那么乙和我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对于适当主体间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的《股权代持协议》,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原则上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只要不出现上述五种情况,股权代持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二、实际股东如何主张分红
继续刚才的例子:今年A公司的运作很好,前段时间还进行了分红。我找到乙让他把公司分红转给我,但他不仅不理我,还说无论是工商登记信息还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记录的股东信息,都是他的名字,他才是公司股东,股东分红是分给他的。遇到这种情况,我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我可以直接拿着和乙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和我当时对A公司的《出资证明》向乙主张权利,如果乙不给付,我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把取得的A公司的分红转交给我。当然,前提是之前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由我享受对A公司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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