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情况处理:
1、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情况处理:
1、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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