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刚才像您说的,判决书也写了,哪个门牌号的哪几间房归你所有但是土地没有写,土地是不是也能继承过来呢,因为这是咱们房屋宅基地上房屋,也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他的取得是有资格权的,也是刚才的人身依附性,它是必须是本村的村民,方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所以说现在如果你不是本村村民,实际上你针对宅基地,是不能进行继承的。
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被继承人合法的房屋,是他个人的私有财产,针对这个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他继承的房屋当然下面土地的使用权一并来进行使用的,假如说,房屋倒塌了,房屋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是可以将废弃的宅基地进行收回的,这里面有一个悖论,您刚才说的地随房走,在这种情况下随他走的,是一个暂时的使用权,只要房屋还在,就可以一直进行使用,你用这个房屋必然会用到这个地。
这个房屋假如说有些破旧,咱们可以加固修缮,但是房屋倒塌了,再要建就需要经过审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宅基地的批划条件,你又不是本村的村民,可能就批不了,这个房屋进行使用,我觉得面积不够了,想往上加一层,这个也是经过审批的,加也是加不了的,也就是说,继承房屋之后是不是自然成为占地的使用权人,这个宅基地证不是他的名字,还是他可以暂时使用,那样的来讲,他是使用权人,它也是一个使用权人,而且现在国家正在实行三权分置,也就是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入市,进行流转,这样可能到时候不管是交易也好或者怎么样也好,可能会方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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