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拘禁罪(二)
1、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暴力、胁迫没有结束时)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例如,以其他故意捆绑被害人后,在捆绑状态持续期间取得被害人财物的,由于暴力行为仍在持续,成立抢劫罪。
2、行为人以其他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为了获得财物,而实施了新的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抢劫罪。例如,男子以强奸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妇女为了避免被强奸,而主动将财物交付给男子,男子接受财物后放弃强奸念头的,仅成立强奸罪中止。但是,如果男子为了获得更多的财物,以不交付更多财物便强奸妇女相威胁的,则除了成立强奸罪中止之外,还成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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