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为人实施了A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故意参与A犯罪时,能否就A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对此问题,命题人的观点是: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亦即,中途参与他人的抢劫行为的,成立抢劫罪;中途参与他人的杀人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中途参与他人的诈骗行为的,成立诈骗罪,等等。但也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在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应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因为后行为人的行为确实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因果性。
2、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的,后行为人成立抢劫罪,而非盗窃罪。
【例1】A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知道真相的B为了帮助A窝藏赃物,与A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但并未造成伤害结果。本案中,A与B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其中,B为承继的共犯。
3、在其他复行为犯中,后行为人参与后一行为的,原则上也应按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认定。
【例2】A以强奸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压制了妇女的反抗。中途参与的B实施奸淫行为或者帮助A实施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的承继的共同正犯或者承继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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