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或者捡拾未到期的定期存折或者其他不能即时支取存款的存折,然后欺骗银行职员,支取他人存款的,属于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理由在于:盗窃或者拾取他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折而支取存款的,必然欺骗银行职员,导致银行职员处分被害人的存款,又由于银行职员具有处分被害人存款的权限,因而形成三角诈骗。
基于同样的理由,盗窃或者捡拾他人的其他不能即时兑现的存折,欺骗银行职员支取他人存款的,也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
盗窃或者捡拾未到期的定期存折或者其他不能即时支取存款的存折,然后欺骗银行职员,支取他人存款的,属于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理由在于:盗窃或者拾取他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折而支取存款的,必然欺骗银行职员,导致银行职员处分被害人的存款,又由于银行职员具有处分被害人存款的权限,因而形成三角诈骗。
基于同样的理由,盗窃或者捡拾他人的其他不能即时兑现的存折,欺骗银行职员支取他人存款的,也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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