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并不意味着责任的区别不大。一方面,刑法中的责任不是伦理责任,而是法的责任。另一方面,责任是与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密切相关的问题。换言之,二阶层论中的责任这一要件由来于刑罚目的。责任是一种非难。“为这种非难提供基础的可谓‘他行为可能性’(能够回避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能够实施此外的其他行为)。尽管关于人的行为存在决定论(其立场是,人的意思决定及其行为,是某种原因的结果,在此意义上是被决定的)与非决定论(其立场是,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其意思,选择行为)的对立,但在缺乏‘他行为可能性’的场合,就不可对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进行非难。
只有当行为人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却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才可能做出‘不应当实施该行为’的非难。这里所说的他行为可能性,意味着通过进一步发动规范意识(或者说如果具有更强的规范意识),就不会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尽管如此,却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以受到非难。”
反过来说,让行为人受到非难,就是为了促使行为人与其他一般人发动规范意识,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可以肯定的是,故意犯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过失犯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小。既然如此,就不能否认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相区别的重要意义。
逍遥侯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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