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受(占有)了财物时,如财物已经放在国家工作人员家里或者办公室,财物已经转移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亲属控制之下,行贿罪便既遂。即便国家工作人员事后退回财物或者及时上交,也不影响行贿罪既遂的认定。这是因为,行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根据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的。当然,如果行为人是在被检察机关控制下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财物的,则不能认定为行贿既遂,甚至可能成立行贿的不能犯。
2、行贿人反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自己给予的财物的,仅成立行贿罪,不再同时成立受贿罪的教唆犯。但是,行为人不仅自己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且劝说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第三者给予的财物时,则成立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1】个体企业老板A请国有供电所抄表员B帮忙,让后者从其负责的电表箱中牵出一根电线为A的企业免费供电,并送给B3万元现金。于是,B为A的企业安装了一根电线。至案发时,A的企业共计窃电量价值30余万元。本案中,对A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对B的行为也应按受贿罪与贪污罪(或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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