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即使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例1】A为了获取某项工程,向国家工作人员B交付20万元,打算获取工程后再索回。B收受20万元后将工程交给了A。后A以告发相要挟,要求B退回20万元。本案中,A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是一个纯主观的想法,还要求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在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反之,虽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主观要素,但利益是否正当,则需要进行客观的判断。换言之,如果客观上属于正当利益,但行为人误以为是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罪。
【例2】某企业原本应当获得国家的某项补贴,但该企业负责人A对此并不知情,遂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心理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B提出要求,并送给B6万元现金。B随后发现A的企业完全符合获得补贴的条件。本案中,A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素,故不成立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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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逍遥侯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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