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7讲:承继的共犯(四)

2020-01-02 07:29:0003:48 1938
所属专辑:老蔡的刑法早餐
声音简介

      1、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产生的结果是否承担责任?答案是否定的。换言之,承继的共犯人,只须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

     【例1】当A以抢劫的故意对被害人C实施暴力并且导致C死亡后,B参与夺取财物的,B不应负抢劫致死的责任。理由在于:利用前行为人已经造成的结果不等于后行为人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行为人不应对与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故本案中的B只应负普通抢劫罪的责任,不得对其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例2】A非法拘禁C三天后,B参与实施继续拘禁C的行为。本案中,B对A单独实施的非法拘禁C三天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例3】A连续实施诈骗行为,在已经实施三起诈骗行为之后,B参与其中与A共同实施了第四起诈骗行为。本案中,B只对第四起诈骗数额承担责任,无须对前三起诈骗数额承担责任。

       2、在中途参与伤害、杀人的案件中,如果能够证明伤亡结果是后行为人参与后造成的,则前行为人和后行为人均须对伤亡结果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伤亡结果是后行为人参与后造成的,则前行为人必须要对伤亡结果承担责任,后行为人只承担未遂犯的责任。

       3、顺便指出的是,后行为人对前行为人已经造成的其他加重情节,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例4】A入户后在着手实行抢劫的过程中,电话通知B为自己的抢劫行为望风。B到户外为A望风的,A成立入户抢劫,B只是普通抢劫罪的承继共犯。因为B的望风行为与A入户这一加重情节之间没有因果性。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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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听众何健

A入户以后通知B望风。B的行为属于承继的帮助犯,对B的行为定性为普通抢劫不理解,因为虽然其没有对A的入户行为进行帮助,但是其实施行为时是知道A的前入户行为的,入户和抢劫是统一的,是入户抢劫罪一罪的两个行为。不是两个完全孤立的行为。 并且B实施望风行为是就明知A就是在户内。 为什么对B只能按普通抢劫定性呢?

逍遥侯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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