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是指帮助犯已经被分则条文提升为正犯,与其他正犯没有任何区别,只不过分则条文可能使用了“帮助”、“资助”、“协助”等用语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1],这就是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
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会产生三个法律后果:
1、从定罪角度来说,帮助犯被正犯化后,不再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
2、从量刑角度而言,帮助犯被正犯化之后,不再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从犯处理,不得适用《刑法》第27条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而必须直接按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这便没有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3、从对他人定罪量刑的角度来说,帮助犯被正犯化后,由于原本的帮助行为被提升为正犯行为,故对该正犯行为的教唆、帮助行为又能成立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1]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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