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是指帮助犯是否被提升为正犯不可一概而论,需要独立判断帮助行为是否值得判处科处刑罚的情形。换言之,在这种场合,帮助犯既可能被正犯化,也可能没有被正犯化。在没有其他正犯的场合,帮助犯是否值得处罚,取决于该帮助行为本身是否侵害了法益以及侵害的程度。
例如,《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了协助组织maiyin罪,第4款规定“为组织maiyin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maiyin行为的……”。[1]为他人组织maiyin所实施的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是否成立协助组织maiyin罪,一方面取决于正犯是否实施了组织maiyin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正犯没有实施组织maiyin的行为时,取决于协助行为本身是否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刑法》第358条第4款的上述规定就属于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
[1]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maiyin罪;强迫maiyin罪;协助组织maiyin罪】组织、强迫他人maiyin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maiyin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maiyin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maiyin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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