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情分析
考察频率90%,重点范围:正当防卫,分值比例:2分
二、具体内容
有些看上去“做了坏事”,但是因为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其实不是坏事。在这里我们学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类。
先来看正当防卫的框架。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性:不法来源是人的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实施侵害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动物袭击,法律是无法评价动物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的。不法针对对象是:个人法益。对于国家、集体的,原则上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在侵犯国家和集体法益的同时,也侵犯了个人的法益,那就可以正当防卫了。
(2)现实性:不法侵害要现实存在。假想防卫是一种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3)客观性: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和过失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原则上正在进行,特殊情况可以稍微提前或往后。
3.主观条件
(1)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需不需要认识到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认识
需不需要认识到自己是在“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防卫意志
(2)根据两者要求不同,有不同的学说,需要分类讨论。
①结果无价值:不需要有防卫认识+不需要有防卫意志
②行为无价值:需要有防卫认识+不需要有防卫意志
(3)对偶然防卫的判断,得出不同结论
行为无价值:不成立正当防卫
结果无价值;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
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1)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必须有“必要性”和“相当性”。(造成的损害,可以稍大于要保护的法益)
(2)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指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也不算过当。
(二)紧急避险:对比记忆
1.起因条件:
自然灾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对于假想避险,行为人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犯罪处理,无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2.对象条件:
针对合法权益(如别人的财产)。这点可以作为和正当防卫的核心区别之一
3.主观条件:
同正当防卫
4.时间条件:
也可以适当往前或往后一点,但总体来说,范围小于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
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要保护的法益。通常“生命>健康>自由>财产”
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避险补充性:
必须是迫不得已
7.限制条件: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面临自己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进行紧急避险——例如消防员不能为保护自己健康,就牺牲公民财产(不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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