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问题,有人认为是合同的一种,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依合同法的原理,合同只能约束缔约各方,而不得为第三方设置义务。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并未参与公司章程制定依然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甚至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可见公司章程与合同的性质是不一致的。又依合同法一般原理,除缔约各方一致同意外,合同不得更改。而公司法规定经若干股东表决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其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也需要遵守(这里边隐藏一个公司法的重大漏洞,以后会提到),从这一点说,公司章程也与合同性质不符。因此,公司章程应为公司的自治规章,并非合同。投资人了解这个概念后,就会明白,不要指望你们几个股东制定了公司章程,以后就都得照这个办了。如果你所持股份不够,那么很可能控股股东强行修改公司章程,你还必须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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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墨久久
讲的很好
张庚园律师 回复 @雨墨久久:
谢谢 欢迎直播的时候互动交流
东方昭阳
妥妥的干货!实用性强
我是童童_
出书出书出书!
张庚园律师 回复 @我是童童_:
听友215894157
实用易懂谢谢老师精彩分享!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21589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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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未参与章程制定但依然要遵守章程,这不是否定章程是合同的理由。董监高在同意做董监高的时候视为承诺接受章程约束。三分之二修改也不是否定章程是合同的理由。制定时是全体同意的,包括同意后续三分之二可以修改,后续三分之二修改也不违反制定时的约定。